1、办事流程
(1)简要工作流程描述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领取存档资料。
(2)业务流程图
2、申报材料:
(1)所需提高的表单: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表)。
(2)所需提高的文件资料:
(一)设立登记
①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③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⑤开办资金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⑥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⑦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⑨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名单和财务独立认定单;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变更登记
①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②变更住所的,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③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④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⑤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⑥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
①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③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④注销公告;
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种类
事业单位。
4、申报条件
(一)申请法人登记条件:
①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①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②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③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②因合并、分立解散;
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5、业务部门
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6、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7、承诺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