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
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
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
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
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
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
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
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
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
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
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
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
的计算封顶。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