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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环境工作如何依法维权
2012-07-10 10:09:51 阅读量:712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高温环境下,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尊严、体面的劳动保护与相应的福利待遇,不仅是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的需要,更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当劳动者遭遇“高温待遇”纠纷时,法律、法规会为你送上一份清凉!

  


  高温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

  小林是一家小私企物流公司的搬运工。苦累不说,最难熬的是流火的夏季顶着高温干活,却没有一分高温补贴。当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乡每年夏季都有700多元的高温补助费时,小林找到老板提了高温补助费的事。老板回答说:高温费发与不发是企业自己的事。

  维权提示: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小林可依法主张高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小林可依据所在地区高温补贴标准获得相应的高温保健费。

  


  在空调间上班没有高温费?

  田女士系某信息公司职员,2012年初,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她向公司提出2011年暑期高温补贴费要求。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安排田女士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空调的非高温区。

  维权提示:田女士虽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但依据高温津贴有关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6月至10月共5个月。田女士应享有5个月、每月100元的补贴。

  


  最低工资已经包含高温补贴?

  曹颖是某家保健品公司的推销员,因夏季效益不好,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00元发工资。最近,她找公司要求发给高温补贴费,公司答复说:“都给你们发了,工资里已经含着高温补贴!”

  维权提示:《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最低工资中不应包含高温补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非正式员工没有高温费?

  2011年的暑假期间,大学刚毕业的裴林林与同学小楠到某盐业公司干临时工。见其他正式员工都有每月200元的高温补贴,裴林林与小楠向公司提出高温补贴要求,公司却认为,裴林林属于非正式员工,又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没有高温费。

  维权提示:裴林林虽然是临时工,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并不影响他们主张高温时段劳动应得到高温费补贴的要求。因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该规定未有正式工与非正式工之分。对此,裴林林可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免费降温饮料可顶替高温补助?

  盖亚莉是一家成衣制品公司的员工。每年高温时段,公司都免费提供两种以上的清凉饮品,当有人提出高温补贴要求时,公司解释说,每天的饮料费用不比高温补贴少。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高温补贴中都已明确规定应以现金的形式给付。《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在规定了高温补贴数额的同时,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可见,免费降温饮料是不可以顶替高温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