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社〔2019〕31号
关于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
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遗属补助政策待遇的执行,针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存在继续冒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实际情况,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人薪〔2000〕7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财行〔2000〕6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厅字〔2003〕181号《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天台县人民政府天政发〔2018〕21号《关于印发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望各单位严格把关,认真执行: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对以下几种人员应及时停发、不发或减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六)死者遗属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并轨城乡居保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其他属于应当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情形。
三、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须由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组织审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发给,至遗属失去享受补助条件时止。
四、各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规定,及时核实本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享受对象的享受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享受规定的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多发的遗属补助待遇退回原发放单位。
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补助又同时在社保机构享受被征地保险待遇或被征地并轨城乡居保待遇人员,由领取遗属补助待遇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人,按补差原则享受遗属补助待遇,今后负责发放遗属补助待遇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每年应与社保机构进行数据比对,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2019年4月12日